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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安义县老王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执2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安义县老王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安义县老王五金建材经营部;杨武;王礼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义县老王五金建材经营部,地址: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89号恒茂—阳光加州小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7。

被执行人:杨武,男,1972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王礼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义县老王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以(2020)赣0192执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武名下银行存款2750元。

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武名下银行存款2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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