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87号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迎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崔家桥镇中艾亭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聪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安县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