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23号之七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松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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