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素君、被告人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多某某在河北省高阳县庞口镇恩发小区仓库等地生产、销售假冒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涉案金额115780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多某某生产假冒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后销售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赵某1,合计价值22440余元。
2.同年8月20日,河北省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多某某位于河北省高阳县门店内查获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和包装盒若干,合计价值86669余元。
3.同月21日,余姚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多某某位于河北省高阳县恩发小区仓库内查获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和标签纸若干,合计价值3068余元。
4.同年11月14日,余姚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多某某位于河北省高阳县门店内查获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若干,合计价值3603余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多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河北省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经销商授权合同、销售清单、发货清单汇总、通知、告客户函、汇款凭单、发货单、声明、经销商合同、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李某、王某、赵某1、董某、蒋某、张某1、张某2、赵某2证言,鉴定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包装盒、标签纸,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