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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萌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580号
案件名称580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萌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萌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8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萌盈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工业园通州路4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严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萌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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