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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82刑初52号
案件名称任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毓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118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毓鹏,农民。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启和,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二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毓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毓鹏及其辩护人郭启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毓鹏于2019年开始,通过往购买的假冒汾酒和竹叶青酒类包装里灌装散酒的方式,制造假冒53度玻汾酒和假冒45度竹叶青酒,并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

2019年12月10日,汾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正在发货的被告人任毓鹏查获,并在其车辆和库房内查获大量已经制作完成未销售的假冒53度玻汾酒和假冒45度竹叶青酒,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上述假酒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95787元。

之后,侦查人员通过调取被告人任毓鹏的拼多多店铺销售记录,查明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止,销售假汾酒627740.4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毓鹏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毓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823527.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毓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任毓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任毓鹏从文水县购买假冒汾酒包装1000套,假冒竹叶青酒包装900套,从本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居民郝海亮处以4.6元/斤的价格购买散装白酒,从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殷建朝处以3.3元/斤的价格购买散装竹叶青酒。

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的家里和承租的同村任毓利的库房内通过灌装散白酒的方式,生产加工假冒53度玻汾酒和假冒45度竹叶青,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的亚尔酒业营销店铺进行网上销售,获利5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任毓鹏在往物流公司运送假酒的过程中被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45度竹叶青(规格475ml/瓶)2506瓶,假冒53度玻汾(规格475ml/瓶)3266瓶,假冒42度玻汾(规格475ml/瓶)1瓶。

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假冒汾酒、假冒竹叶青酒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95787元。

2020年1月3日,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调取了被告人任毓鹏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的亚尔酒业营销店铺销售假玻汾、假竹叶青的交易记录,查明被告人任毓鹏经营的亚尔酒业营销店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止,共有4925条销售假汾酒交易记录,销售金额为627740.4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任毓鹏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本市公安局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特征。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扣押包装材料及成品酒所使用的“牧童牛”“竹叶青”“汾酒”注册商标未经该公司授权,系擅自使用及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说明,证明被假冒的53度玻汾和45度玻竹市场指导价分别为48元/盒和46元/盒。

5、商标注册证,证明“竹叶青”图标、“汾酒”字样、“牧童牛”图标系注册商标。

6、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12月1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车辆、住所、租赁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商标标识、制假工具的情况。

7、亚尔酒业营销店铺网页截图,证明被告人任毓鹏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假冒汾酒及竹叶青酒的售价。

8、涉案财物去向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财物现存放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库房。

(二)证人证言 1、询问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任兴照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任毓鹏的父亲,被告人任毓鹏购买假冒汾酒包装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在网络平台销售。

2019年12月10日其和儿子往晋J×××××商务车上搬酒准备发货时被查获的事实。

2、询问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吕玉兰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任毓鹏的母亲,本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于检查当日查获的假冒汾酒均为被告人任毓鹏所有。

被告人任毓鹏购买假冒汾酒包装、防伪商标等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事实。

3、询问本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居民郝海亮笔录,证实其曾以4.6元/斤的价格向被告人任毓鹏出售了大约4吨53度原酒的事实。

4、询问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殷建朝笔录,证实其曾以3.3元/斤价格向被告人任毓鹏出售过大约7-8吨散装竹叶青酒的事实。

5、询问本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任毓利笔录,证实被告人任毓鹏曾租赁其房屋用于存放白酒及酒类包装。

6、询问本市演武镇南开社村居民吕龙龙,证实其曾提供两张以其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和邮储银行的银行卡给被告人任毓鹏用于在拼多多开网店用。

loz3loz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任毓鹏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证实其购买散装白酒及假冒酒类包装,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以及从中获利五万元左右。

loz4loz鉴定意见 本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9)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对查扣的2506瓶45度竹叶青、3266瓶53度玻汾及1瓶42度玻汾的价格认定为195787元。

(五)检查笔录 2019年12月10日我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任毓鹏住宅及租赁库房内现场查获用于网售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部分物流单、加工工具及大量不同规格包装的假冒53度玻汾、假冒45度竹叶青、各类防伪标识及标贴。

(六)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1、光盘二张,证明查封扣押现场经过及扫描卷内容。

2、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任毓鹏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假冒汾酒及竹叶青的记录及销售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毓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82352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任毓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任毓鹏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2、被告人任毓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随案移送的红色橡胶锤1把、不锈钢量酒器1个、红色塑料漏斗2个、联想ideapad110笔记本电脑1台、记账本1个;

未随案移送的45°竹叶青38盒(1瓶/盒)、45°竹叶青92箱(12瓶/箱)、45°竹叶青170箱(6瓶/箱)、45°竹叶青112箱(3瓶/箱)、45°竹叶青8瓶、53°玻汾196箱(3瓶/箱)、53°玻汾254箱(6瓶/箱)、53°玻汾91箱(12瓶/箱)、53°玻汾59盒(1瓶/盒)、53°玻汾3瓶、42°玻汾1瓶、牧童牛激光防伪28张、53°玻汾瓶标1500枚、53°玻汾背标1500枚、53°玻汾瓶盖1500个、45°竹叶青瓶标100枚、牧童牛防伪标1470枚、胶带5卷、45°竹叶青背标200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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