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277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滨海王德栋便利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车站北路33-1号。
经营者:王德栋,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滨海王德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