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69号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0号办公单元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桂枫,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桂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