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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9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10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3995056838。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苍山路北排金星菜市口。

法定代表人:章春电。

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6YLY64。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登龙村宾川路大理中红海峡广场C幢201号,实地经营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宾川路40号对面中红海峡广场C区二F。

经营者:章春电。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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