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23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雷奥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6号办公综合楼812。
经营者:马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雷奥广告设计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