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60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锋,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怡临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4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天怡临江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