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566号 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戈吴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杨明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德路56室一楼。
经营者:杨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杨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