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77号 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4号314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5242223Q。
法定代表人:刘茂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光洪,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于当天向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