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26号 原告:吕振中,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镇江海姆霍兹传热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707号七零七(镇江)科创园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蒋奕。
原告吕振中与被告镇江海姆霍兹传热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吕振中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吕振中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振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振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