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870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喜芳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渼沙南路西30号。
经营者:楼喜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喜芳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