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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天耐汽车配件销售处、郑州金耐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天耐汽车配件销售处、郑州金耐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天耐汽车配件销售处;郑州金耐克贸易有限公司;张立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4号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华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华,山东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革丽,山东澋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天耐汽车配件销售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州国产汽配市场A1区17号。

经营者:张立环。

被告:郑州金耐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万通汽车博览园B2-20。

法定代表人:张立环。

被告:张立环,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天耐汽车配件销售处、郑州金耐克贸易有限公司、张立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青岛宝丰盛福华进出口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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