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
法定代表人:彭兵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兵利,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系涉案产品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彭兵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