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160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37号时代广场一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窦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闵,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率,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窦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