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3738号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州楚格巴拉许塔瑟88号(ZUG,Baarerstrasse88,6300Zug)。
法定代表人:PaoloFontanelli。
法定代表人:SebastianKlev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1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A、B、C栋1-4层及B座27层B1。
法定代表人:吴玮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菲,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14130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小珠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C栋3023层2号-3C9。
经营者:赵少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道,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5076。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