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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执117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唐县镇刘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7446124992。

法定代表人:柳宗亮,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享有的第70336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

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3日起停业至今,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公司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仙桃市米业协会享有的商标权的大米”;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宗亮限制高消费。

2020年4月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4月9日,被执行人随州市康泰粮棉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米业协会经济损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及利息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1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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