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西施超市华辰商都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无限魅力数码摄影相邻)西施美妆。
负责人:冯春兰。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绥化市北林区西施超市华辰商都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