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慧超,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