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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慧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慧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慧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慧超,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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