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74号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3305444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匡霖,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宝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56838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南一路1号厂房2栋四楼B区。
法定代表人:皮雪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宝特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4月1日,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