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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2836号
案件名称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江龙湖分公司;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1901室-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D8MF7C。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江龙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515号江南天街商业中心1幢60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FE7A8F。

负责人:毛子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515号江南天街商业中心1幢70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995993546。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显春、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江龙湖分公司、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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