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5307、2530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深圳市宏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鹏。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二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