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50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英林镇华煌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新大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MC7XF。
经营者:洪丽阳,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英林镇华煌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4月29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