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1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长江路交叉口仁恒上元小区8号楼3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刘凯。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