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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李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刑初298号
案件名称莫李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李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李寿,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国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李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浩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莫李寿及其辩护人黄国栋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莫李寿伙同黎福栋(已判决)在广州市站西路协助一名姓王的男子(另案处理)购入假冒的casio牌成品手表,并使用其车辆(粤E×××××小客车)运输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然后进行包装,准备以快递发货形式进行销售。

同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获,并当场抓获同案人黎某,起获casio牌成品手表共4180只。

经鉴定和价格认定,该批手表全部为假冒产品,共价值人民币3210080元,被告人莫李寿当时见势逃脱。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村北门东街1号永盈网吧抓获被告人莫李寿。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李寿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莫李寿涉案数额巨大、是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李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供述其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但辩解不明知涉案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莫李寿是从犯,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

2.本案是犯罪未遂,商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人莫李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

4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莫李寿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李寿伙同同案人黎福栋(已判决)及王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内等处,将标有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装入空白包装盒后用于销售。

2018年8月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并当场抓获同案人黎某,现场起获假冒CASIO手表共计4180只(经鉴定,共价值3210080元)以及作案工具小客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汽车钥匙一条。

被告人莫李寿当时见势逃脱。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村北门东街1号永盈网吧抓获被告人莫李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村北门东街1号永盈网吧抓获被告人莫李寿。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进行了现场勘验。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同案人黎福栋工作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新晋三街1号地下商铺)进行搜查,起获CASIO手表DW8200#型号80只、GA100#型号1500只、MG18000#型号1400只、MG18001#型号1200只、粤K×××××小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莫李寿)1本、汽车钥匙1条,均已依法扣押。

4.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举报函、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CASIO”系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公安人员2018年8月1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起获的CASIO手表DW8200#型号80只、GA100#型号1500只、MG18000#型号1400只、MG18001#型号1200只均为假冒产品。

5.穗花价认定[2018]9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标有“CASIO”标识的手表4180只,共价值3210080元。

6.(2018)粤0114刑初2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7.证人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查获一批涉嫌假冒的卡西欧手表,其受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来派出所反映情况。

其公司接受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法务知识产权部副部长王文萍的委托,全权代表委托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进行维护。

其公司没有委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进行生产卡西欧手表。

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新晋三街1号查获的一批卡西欧手表经逐一检查鉴定,均为假冒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的产品。

其公司有提供关于该批假冒卡西欧手表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给公安机关。

型号DW82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DW-8200-1A,型号GA1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BA-110-1A,型号MG18000#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G6900KG-3DR,型号MG18001#假冒手表的正品型号是GW-M5610-1。

8.证人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广州市花都区莲塘村新晋三街1号房产是其所有,其是与一个叫李文莉的女子签署的租赁合同,出租时是做仓库使用,但合同已经丢了,现无法提供。

现无法联系到该名女子,该女子年约40岁,广东韶关人,其他情况不详,她说是租来做仓库的,并未说明存放何物品。

我不清楚仓库内存放何种物品,但其签合同之前就与对方说明不能存放违法违禁物品,其没有见过其他人在该处使用该仓库。

李文莉大概租了八个月,后来她还欠其一个月的房租没有给,人也不见了,案发时打她电话也打不通,无法联系到她。

9.同案人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8月1日17时50分许,其和莫李寿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无名手表厂打包手表的时候,有工商的人过来检查,看到正在包装的手表之后,就将其抓住,莫李寿趁机逃跑了。

随后有民警过来,对现场的手表清点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其和莫李寿打包的是CASIO手表,其主要是负责包装。

其是在2017年8月份开始从事这份工作,是其同学梁培峰将莫李寿介绍给其,莫李寿跟其说工作内容是包装高仿CASIO手表,工作一个星期后其发现这些CASIO手表是假的。

工作都是莫李寿打电话给其,说出去工作(意思是指出去包装假冒的CASIO手表),接着莫李寿就开着他的风行七座车过来接其到工作地点,到了后,其和莫李寿将现场的CASIO手表进行包装入盒后打包,打包后有时其会提前离开,莫李寿就开车载着这些CASIO手表去发货,有时其会跟着莫李寿一起发货,其不知道发货给谁,也不清楚具体地址,其底薪是2000元,按件计算提成,多的一个月能拿到五六千元,少的拿三四千元的工资。

是莫李寿负责给其发工资,基本上是月尾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其不知道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是谁承租,其工作地点不固定,至今莫李寿带其去过三、四个地方打包装。

其一个月上班时间不固定,时间长就两个星期左右,短就一个星期左右,至今收了四、五万元工资。

其不知道包装的这些CASIO手表的来源,其没有问过莫李寿,每次去到工作的地点就己经有这些成品的CASIO手表放在那里了。

其不记得至今包装过多少CASIO手表了,多的一次有两千到三千只手表,少的一次有五十到一百只手表。

其没有留意价格,不知道这些假冒的CASIO手表一只价值多少钱。

车牌号码为粤K×××××的东风牌汽车是莫李寿的,他每次都是开着这辆车来载其。

同案人黎某对起获的车辆、行驶证、假冒CASIO手表、工作地点进行了签认。

同案人黎某对被告人莫李寿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莫李寿就是从2017年8月份开始带着其包装假冒手表的莫李寿。

11.被告人莫李寿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9月30日12时许,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村北门的一间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其是第一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莲塘新晋三街1号那个仓库,其知道仓库里放的是手表,但其不知道是CASIO手表。

其不知道涉案仓库是谁承租,其不知道涉案手表是谁的,当时其和黎某在广州市站西路钟表城等生意,后来有一个人让其拉一批钟表过去广州市花都区打包装然后再送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附近的白云物流园,问其要多少钱,其就说要220元。

然后对方就带着其去装了二、三箱手表,放在其车牌号码为粤K×××××的东风牌汽车里,给了一个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给其,让其到了地方给电话,会有人开门。

因为对方给的地址有具体门牌号,根据导航其和黎某到了地方后就直接敲门,有一名比其年长的男子开了门。

那名男子让其和黎某卸货以及打包装,那名男子看了其和黎某工作一会后就离开了,直到有工商的人过来查,发现其和黎某在打包装假冒的CASIO手表那名男子都没有回来。

让其拉CASIO手表的人是一名比其年长的男子,身高约173cm,身材中等,当时有存他的手机号码,但是在逃跑时掉了手机,现在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也找不到他。

之后其趁他们没有留意就跑掉了。

黎某不是其雇佣的,他没有工作,他只是跟着其玩,偶尔有货要拉的话其就让他帮忙搬货。

黎某是在2017年8月份左右开始跟着其玩,偶尔帮一下其。

其和黎某就拉过一次手表,就是黎某被抓的那次。

其没有给黎某发放工资。

黎某不是义务帮其搬货的,其和黎某是分开的,其负责拉货的,黎某负责搬货,其跟对方谈好拉货要多少钱,如果要搬货的话,对方就会和黎某谈好价格,是对方给钱黎某,并不是其给钱黎某。

事前其不知道拉的是CASIO手表。

其不认识CASIO手表,其叫黎某拉过很多次货,但是拉手表只有一次。

其后来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因为害怕,担心自己被追究。

现场扣押的车牌号码为粤K×××××的东风牌汽车车主是其。

当天查扣的假表是用该车运送的。

莫许福是其亲大哥。

黎某不是为其或莫许福工作。

装箱之后送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的物流站,按照对方给我的入仓号码交给物流站的人。

对方给了其120元运输费。

被告人莫李寿对起获的车辆、行驶证、假冒CASIO手表、工作地点进行了签认。

12.被告人莫李寿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莫李寿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被告人莫李寿提出其不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同案人黎某的供述其和莫李寿明知涉案手表是高仿CASIO手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手表上均标识有CASIO标识,且被告人莫李寿与同案人黎某均证实其工作内容是为涉案手表打包装,结合被告人莫李寿明知涉案CASIO手表未获授权,且未能提供正规进货渠道等特征,足以认定被告人莫李寿主观上应当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故对被告人莫李寿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李寿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李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莫李寿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莫李寿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涉案侵权产品尚未售出,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地位、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李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普通客车1辆、钥匙1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卫英审 判 员  李 凤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审员代理书记员骆建豪何燕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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