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初12号 原告:王毅,男,汉族,1987年12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男,汉族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92611104MA6TH8QA66。
经营者:马京海,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义如笔庄,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NURU2Y。
法定代表人:罗鹏。
926111046866被告:咸阳罗氏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0MA6XM47F61。
法定代表人:罗鹏。
原告王毅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咸阳罗氏商贸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义如笔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
原告王毅于2020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毅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王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