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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知民初17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金程商厦A-19号。

经营者:刘焕,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金程商厦A-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益娇,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金程商厦A-19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的经营者刘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益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中国等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欢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巴基(Bucky)”“海利(Poli)”“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使用原告“珀利(Poli)”、“罗伊(Roy)”等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辩称:1、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的,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原告要求赔偿7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额是如何计算而来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也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9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罗伊著作权;

2、(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8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珀利著作权;

3、(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7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海利著作权;

4、(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安巴著作权;

5、(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拟证明著作权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6、时间戳,拟证明著作权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7、湘长市证民字第18032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

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进货单据,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从湖南邵东国际商贸城英兵玩具城合法购进玩具的事实。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可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不属实,并且进货单罗列的商品也不能与涉案侵权产品相对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所出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有多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等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创作为“Roy(罗伊)”动漫形象。

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创作为“Poli(珀利)”动漫形象。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作出的(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18032号公证书,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因证据保全需要,向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0月27日,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和公证人员某以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来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家店面,该店面门口上方粘贴的招牌上显示有“依博汇服装批发城”等字样。

公证员刘某使用自己持有的手机对店面外部环境进行了拍照。

进入店面,公证员刘某所见室内墙壁上粘贴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者为“刘焕”,名称为“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

李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件包装盒上显示有“城市救援队”字样的玩具,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三十元,支付费用后取得机打小票一张。

公证员刘某使用自己持有的手机对该店面内部现状及墙壁上粘贴的证件进行拍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2、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了《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规定,本案中,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系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美术作品整体特征基本相同的动漫玩具,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而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

因此,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由于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之规定,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就其侵犯原告作品发行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经营者:刘焕)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美术作品的商品;

二、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石峰区依博汇服装店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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