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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经营场所济源市天坛路53号。

负责人:张新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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