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经营场所济源市天坛路53号。
负责人:张新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