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298号。
经营者:彭鑫,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彭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湘01民初6689号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彭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彭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8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