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573号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686151928,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7社。
法定代表人:游少卿。
被告:江苏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MA1P06GU57,住所地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E1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爱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