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3号 原告:吕祖达,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89号第三幢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正堂。
原告吕祖达与被告浙江宇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吕祖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祖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