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29号 起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2020年4月13日,本院收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起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立即停止侵犯起诉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2007年申请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核定在坐便器、浴室装置等第11类商品上使用。
起诉人经调查发现,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销售清单、名片、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与起诉人“欧派”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起诉人的产品信誉,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故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起诉时提供的相关材料,涉案的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属于前述规定列举的法院范围,故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