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40号 原告:苟家利,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芳,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苟家利与被告罗志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苟家利在案件受理费交纳期限未届满且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时,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家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苟家利撤回对被告罗志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苟家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