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57号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