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07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辉煌综合楼603。
法定代表人:赖志星。
被告:赖志星,汉族,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赖志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0080××××.2,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