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24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萍,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