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7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路3096号1区A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XAC4B。
法定代表人:徐豪杰。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