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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74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7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路3096号1区A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XAC4B。

法定代表人:徐豪杰。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嘉兴杰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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