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541号王五岳: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五岳与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五岳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王五岳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2元,扣缴执行费52元之后,剩余10,1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王五岳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5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