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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9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刘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9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建华,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刘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其已与被告刘建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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