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46号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1号1栋3楼、6楼。
负责人:陈华明。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尚未收到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时,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