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国秀家园商业街****。
经营者:胡明嘉,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常伟,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经营者胡明嘉,被执行人常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经营者胡明嘉,被执行人常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经营者胡明嘉,被执行人常伟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55423元(其中执行标的153225元、案件执行费2198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经营者胡明嘉,被执行人常伟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经营者胡明嘉,被执行人常伟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