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87号之一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茵河畔蒙海姆,阿尔弗雷德-诺贝尔街**。
法定代表人:托梅尔•约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双高路**法定代表人:薛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婧,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