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执保18号之一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公司登记号:200500088E。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良兴,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赣07执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康良兴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康良兴下列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9;
开户行:华夏银行,账号:62×××73、52×××42;
开户行:浦发银行,账号:82×××19;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62×××00;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03×××55;
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91-000000、6226822200050305611-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10、62×××64;
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74×××65CNY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