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新生路248之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伍、朱明雅,被上诉人奇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2534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由奇鋐科技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逻辑关系错误。
原审法院关于“对比文件2并非也无需从调整轮毂尺寸的角度改进技术方案”的认定错误。
从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即图1)可知,磁铁环123已经设置在轮毂的外面,对比文件2并不是无需从调整轮毂尺寸的角度改进技术方案,而是认可了调整轮毂尺寸从而提升进风量的客观事实,并且对比文件2客观上给出了改变磁性件位置从而缩小轮毂尺寸、进而增大进风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
(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关于“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将磁性件由封闭的环设结构改为非连续环设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的认定错误。
对比文件1、2均已公开磁性件是连续环设;
而将磁性件非连续环设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考《电机学》(谢应璞,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26页图8-2(a),另CN201090474Y图4也公开了非连续环设的磁性件。
奇鋐科技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的意见。
奇鋐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110363781.7、名称为“风扇马达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鋐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3年5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8-9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10-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奇鋐科技公司于申请日2011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扇框,具有一容置空间及一轴座,该轴座容设在该容置空间的中央处;
一转子,与相对的该轴座相枢设,且其设有一轮毂及多个叶片,所述叶片环设在该轮毂的外周侧上;
至少一磁性件;
叶片设有一固定端及一从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轮毂周侧上,该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连续环设构成,且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及 一定子,其设置在该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且相对所述磁性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框设有一框体及一相对盖合该框体的盖体,该盖体具有一连通该容置空间的第一入风侧,并该框体一侧设有一出风侧,该出风侧连通该第一入风侧与容置空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框体相对该盖体一侧设有一第二入风侧,该第二入风侧连通该容置空间与出风侧及第一入风侧。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定子设有一线圈组及一电路板,该电路板设在该框体内的底侧上,该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上,且其与该电路板电性连接。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设有一固定端及一从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轮毂周侧上,前述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非连续环设构成,且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设有一固定端、一从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轮毂周侧上,该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连续环设构成,且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设有一固定端、一从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轮毂周侧上,所述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且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述磁性件为一磁铁或一磁粉体。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述磁性件设在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上的连接方式为粘/贴合、嵌合、卡合及夹合其中任一。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叶片的连接端上的连接方式为粘/贴合、嵌合、卡合及夹合其中任一。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磁性件与所述叶片一体射出成型为多个磁性叶片。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W200930263A,公开日为2009年7月1日;
对比文件2:CN20121923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8日;
对比文件3:TWM384244U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1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磁性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8-9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7、10-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假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奇鋐科技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
奇鋐科技公司认为:(1)本申请的转子结构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风扇结构相比,由于转子中不设置中心轴结构,能够达到更好的薄型化的效果。
(2)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第一入风侧与轮毂的直径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风扇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风口面积缩小及风量无法提升的问题。
而本申请通过改进转子与定子的结构及相对位置,使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毂的直径宽度,借以达到提高风量的效果。
(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定子单元所包含的元件种类不同,本申请中定子的电路板上除了设置线圈,还插设有多个电子元件,电子元件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一部分端面上,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另一部分端面上,能够进一步节省空间,提高薄型化的效果。
(4)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定子的位置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磁铁环受到定子单元的电磁磁极所产生的磁力影响,定子单元的设置位置是受到限制的,设置在扇框内侧与转子单元的磁铁环43之间。
而在本申请中,定子单元设置在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这是经过无数次实验验证获得的最佳的位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也并非公知常识。
(5)对比文件1-3并未公开磁性件的设置位置,并且对比文件3也不能给出结合对比文件2的结合启示。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扇框,具有一容置空间及一轴座,该轴座容设在该容置空间的中央处;
该扇框设有一框体及一相对盖合该框体的盖体,该盖体具有一连通该容置空间的第一入风侧,并该框体一侧设有一出风侧,该出风侧连通该第一入风侧与容置空间,该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毂的直径宽度;
一转子,与相对的该轴座相枢设,且其设有一轮毂及多个叶片,所述叶片设有一固定端及一从该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轮毂周侧上;
至少一磁性件,所述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且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及 一定子,其设置在该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且相对所述磁性件该定子设有一线圈组及一电路板,该电路板设在该框体内的底侧上,且相对该轴座,并该电路板上插设有多个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一部分端面上,且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该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另一部分端面上,且与该电路板电性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框体相对该盖体一侧设有一第二入风侧,该第二入风侧连通该容置空间与出风侧及第一入风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述磁性件为一磁铁或一磁粉体。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奇鋐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奇鋐科技公司认为:(1)“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及“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是对磁性件分别从磁性件单独的设置位置、以及磁性件相对于线圈组的相对设置位置两个方面进行的限定,两个技术特征是统一的整体,能够同时实现“提高进风量”以及“薄型化”,不能够简单拆分后分别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1中的磁铁环虽然与线圈组轴向设置,但是该磁铁环设置在本体内部,会使进风口的面积减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意识到该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虽然将磁性件沿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连续环设,但是磁性件是径向对应线圈组相感应激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磁性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
(2)定子的设置位置,并非是公知常识。
作为不具有“创造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铁环43设置在本体41的内部,定子设置在壳体单元内侧与所述磁铁环43之间”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是:“磁铁环43设置在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定子设置在壳体单元内侧与所述磁铁环43之间”,此时,该定子必然不能够与磁铁环相对应。
(3)在本申请之前,现有技术中一直存在“薄型风扇的进风口面积被牺牲,导致进风量小”的技术问题没有被解决。
本申请通过调整定子设置位置、磁性件的设置位置以及磁性件与线圈组的相对设置位置,才能够实现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毅的直径宽度,这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
(4)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定子单元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定子单元所包含的元件种类不同;
本申请中公开的定子的电路板上除了设置线圈,还插设有多个电子元件,电子元件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一部分端面上,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另一部分端面上,能够进一步节省空间,提高薄型化。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定: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奇鋐科技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经审查,奇鋐科技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奇鋐科技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申请日2011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启示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即: 对比文件1:TW200930263A,公开日为2009年7月1日;
对比文件2:CN20121923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8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马达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扇(相当于本申请的风扇马达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11页、附图4-5):该风扇包括一壳体单元2(相当于本申请的扇框),具有一容置空间及一枢接座23(相当于本申请的轴座),该枢接座23容设在该容置空间的中央处;
该壳体单元2设有一基座21(相当于本申请的框体)及一相对盖合该基座21的外壳22(相当于本申请的盖体),该外壳22具有一连通该容置空间的第一入风侧,该外壳22一侧设有一梳状的出风侧,该出风侧连通该第一入风侧与容置空间;
一转子单元4(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子),与相对的该枢接座23相枢设,且其设有一本体41(相当于本申请的轮毂)及多个扇叶44(相当于本申请的叶片),所述扇叶44设有一固定端及一从该固定端向外延伸的自由端,该固定端固接相对的本体41周侧上;
磁铁环43(相当于本申请的磁性件),其轴向对应线圈组311相感应激磁(参见附图5);
一定子单元3(相当于本申请的定子),其设置在该壳体单元2内侧与所述磁铁环43之间,且相对所述磁铁环43,该定子单元3设有一线圈组311及一电路板32,该电路板32设在该基座21内的底侧上,且相对该枢接座23,该电路板32上设有一驱动电路,且与电路板32电性连接,线圈组311与该电路板32电性连接。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出风侧设置在框体一侧;
(2)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定子设置在该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毂的直径宽度;
(3)电路板上插设有多个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一部分端面上,且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该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另一部分端面上。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出风侧位置,提升风量,节省空间,实现薄型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中出风侧设置在外壳22(相当于本申请的盖体)一侧,但是相对于整个扇框而言,出风口的位置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位于叶片的径向位置,而根据框体和盖体结构的不同,将出风侧设于盖体或框体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极式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2-5):导磁件53(相当于本申请的磁性件)沿扇叶52(相当于本申请的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连续环设构成。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由于导磁件53没有位于转子单元5的轮毂51内,使得轮毂的体积大大缩小(参见附图2),从而可以提升入风侧的风量。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入风量,容易想到将磁铁环43从转子单元4的本体41的内部移出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以缩小本体41的直径和体积,而相应地使得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本体41的直径宽度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进行上述改进后为了进一步提升风量的常规选择;
而当磁铁环43的位置设置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后,为了不影响磁铁环与线圈磁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改进,使得带有线圈组的定子设置在扇框内侧与叶片之间。
此外,连续环设和非连续环设都是本领域磁性件的常见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路板32上设有驱动电路,而驱动电路一般都是由多个电子元件构成的;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将相关的电子元件置于电路板的同一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尤其当电路板是单层板时更是如此,而对于体积有较高要求的风扇马达而言,为了节省空间、实现薄型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元件和线圈组置于电路板的同一侧、且分别设置在两部分端面上。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11页、附图4-5):该基座21(相当于本申请的框体)相对该外壳22(相当于本申请的盖体)一侧设有一第二入风侧,该第二入风侧连通该容置空间与出风侧及第一入风侧。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磁性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12行):磁铁环43为一磁铁。
而磁粉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磁性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奇鋐科技公司的相关意见 对于奇鋐科技公司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特征“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及“其轴向对应该线圈组相感应激磁”分别用于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磁性件设置在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使得磁性件从转子的轮毂内部移出,从而提升进风量;
磁性件轴向对应线圈组设置以及线圈组与电路板的薄型结构两个特征相互结合才能实现风扇马达的薄型化。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铁环43轴向对应线圈组311相感应激磁,并且线圈组311由电铸、印刷等整合于电路板32上,占用空间较小,从而实现了风扇体积的薄型化。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提升风量。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磁件53沿扇叶52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连续环设构成,由于导磁件53没有位于转子单元5的轮毂51内,使得轮毂的体积大大缩小,从而可以提升入风侧的风量。
对比文件1中磁铁环43设置在本体41内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该结构使得进风口的面积减小,而对于风扇马达而言,提升风量是该领域中公认的问题及普遍存在的需求,为了解决该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将磁铁环43从转子单元4的本体41的内部移出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而连续环设和非连续环设都是本领域磁性件的常见结构。
(2)对比文件1中带有线圈组的定子设置在扇框内侧与磁铁环之间,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磁铁环的位置设置到叶片上后,为了不影响磁铁环与线圈磁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改进,使得与磁铁环轴向对应的带有线圈组的定子设置在扇框内侧与叶片之间。
(3)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磁铁环移出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后,使得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本体的直径宽度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进行上述改进后为了进一步提升风量的常规选择。
(4)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路板32上设有驱动电路,而驱动电路一般都是由多个电子元件构成的;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将相关的电子元件置于电路板的同一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尤其当电路板是单层板时更是如此,而对于体积有较高要求的风扇马达而言,为了节省空间、实现薄型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元件和线圈组置于电路板的同一侧、且分别设置在两部分端面上。
因此,合议组对于奇鋐科技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奇鋐科技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申请日2011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及对区别技术特征(3)的认定不持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即:(1)出风侧设置在框体一侧;
(2)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定子设置在该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毂的直径宽度;
(3)电路板上插设有多个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一部分端面上,且与电路板电性连接;
该线圈组绕设在该电路板相对该盖体的另一部分端面上。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风扇而言,出风侧一般会根据扇叶形状形成在空气流动下的风向。
对于本申请这种采用径向布置的直面扇叶,空气流动的方向是圆周方向,故通常会在风扇壳体的径向设置出风口;
而对于家用风扇等有一定设计弧度的扇叶,空气流动的方向在风扇旋转轴向的前方,故通常会在风扇壳体的前方设置出风口。
风扇壳体系由框体加盖体结合而成,对于壳体设计来说,无论是采用四面和底为一体,另一开口加盖的结构,还是采用一面是底座,上方是四面和顶部为一体的盖体结构,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在此情况下,当采用风扇为径向布置的直面扇叶时,将出风口设置在框体的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风扇的转子单元内设置有磁性件,定子也容设在转子内部,导致在设计风扇转子的轮毂时,轮毂直径宽度要大于定子直径宽度。
由于轮毂的直径宽度较大,牺牲掉了风扇框体的进风口面积,从而影响进风量无法提升,出风量也无法提升。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来看,导磁件53设置在叶片的主叶部和副叶部之间的缺槽内,为环状(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2),属于连续环设方式;
定子单元3设置在扇框底座31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定子线圈设置在底座31的外边缘,且与导磁环之间径向激磁。
此外,从图1来看,轮毂51的直径较小,入风侧的开口大于轮毂的直径宽度。
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需要结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综合考虑。
如前所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
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外极式风扇的导磁环环设在叶片端部,定子线圈分布设置在导磁环的周向外侧,从而导致叶片长度受限,进风量较小。
针对此问题,对比文件2采用了“将导磁件环设于扇叶主叶部下端,磁极(定子单元)设置在副叶部下端,定子线圈设置在底座外边缘,且与导磁环之间径向激磁”的技术方案,在导磁件高度小于主叶片高度的情况下,副叶片不会受导磁件与磁极的设计位置所局限,可由主叶片最外侧上端缘向外且向上倾斜延伸,进而有效地扩张扇叶的迎风面积,达到了提高外极式风扇的风量与风压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首先,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磁性件为非连续环设构成的技术特征。
其次,对比文件1存在轮毂的直径宽度较大而使得进风口面积受限,进而影响风量的问题,要提高风量,可以考虑调整轮毂尺寸(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或采用其他办法。
而对比文件2的外极式风扇的轮毂直径本身就较小,虽然其对磁性件、定子的位置进行了调整,但该调整所起到的作用是“使叶片不会受导磁件与磁极的设计位置所局限”,而非调整轮毂尺寸。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并非也无需(轮毂直径本身就较小)从调整轮毂尺寸的角度改进技术方案,磁性件、定子位置调整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缩小轮毂尺寸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磁性件、定子位置的调整适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达到缩小轮毂尺寸的目的。
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磁性件非连续环设在叶片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的启示。
并且,对比文件1、2均采用连续环状的磁性件,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将磁性件由封闭的环设结构改为非连续环设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或是两种结构的磁性件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连续或非连续环设磁性件的选择。
此外,非连续环设的磁性件可以节约材料,不但缩小了轮毂的直径,而且叶片长度可以加长,进而达到同时从缩小轮毂直径、增长叶片长度两个方面来增加进风量和出风量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据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引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审查结论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科技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电机学》第126页的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将该份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证明将磁性件非连续环设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奇鋐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为教科书,出版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11年11月16日之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证据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判断标准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判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二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本案中,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认定二者存在3个区别技术特征,诉讼中双方对存在该3个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对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3)的认定予以确认,且双方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3)的认定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认定是错误的,且国家知识产局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也是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认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即“磁性件沿所述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非连续环设构成,定子设置在该扇框内侧与所述叶片之间,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该轮毂的直径宽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极式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2-5):导磁件53(相当于本申请的磁性件)沿扇叶52(相当于本申请的叶片)的自由端与固定端之间连续环设构成。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由于导磁件53没有位于转子单元5的轮毂51内,使得轮毂的体积大大缩小(参见附图2),从而可以提升入风侧的风量。
虽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不是为了缩小轮毂的体积,但是从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公开的内容可知,磁铁环123已经设置在轮毂的外面,即对比文件2已经认可了调整轮毂尺寸从而提升进风量的客观事实,故其能够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将对比文件1中的磁铁环43从转子单元4的本体41的内部移出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以缩小本体41的直径和体积,而相应地使得第一入风侧的空间大于本体41的直径宽度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进行上述改进后为了进一步提升风量的常规选择;
而当磁铁环43的位置设置到叶片的自由端和固定端之间后,为了不影响磁铁环与线圈磁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改进,使得带有线圈组的定子设置在扇框内侧与叶片之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讼过程中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的《电机学》(谢应璞,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26页图8-2(a)中磁性件是非连续环设;
另CN201090474Y图4也公开了非连续环设的磁性件。
由此可知,连续环设和非连续环设都是本领域磁性件的常见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据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诉讼过程中奇鋐科技公司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3的主张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其未就被诉决定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提出异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就被诉决定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2日 涉案专利 “风扇马达结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110363781.7)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公知常识;
技术启示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534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启示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