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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1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915号7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5NRG05。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被告: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商业大厦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00170P。

法定代表人:倪晓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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