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406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栢丞体育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自编B二楼241号商铺。
经营者:朱振民,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栢丞体育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