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沙后所镇焦法定代表人:王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深圳市鑫鑫美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